持螺絲起子,意圖殺死藍姓校警,則為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而若是抱持著:「我是要報三年前的仇恨,要傷害藍姓校警,就算過程中稍微不慎,殺死他也無妨。」此為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所以仍然成立殺人故意
畢業於板橋豫章工商的陳姓嫌犯,因為在學期間曾遭一名藍姓校警糾正服儀不整,還曾與其發生肢體衝突,至今仍耿耿於懷。便在24日晚間持著20公分的螺絲起子潛入母校尋仇,而與藍姓校警發生扭打,造成藍某眼角膜受傷,最後警方依殺人未遂將陳嫌移送法辦。
該案若陳姓嫌犯以傷害故意,而預謀報復,涉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用螺絲起子造成藍姓校警眼睛眼角膜受傷,若造成視力受損,自然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符合刑法重傷定義,自然須依刑法第278條重傷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若是持螺絲起子,意圖殺死藍姓校警,則為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而若是抱持著:「我是要報三年前的仇恨,要傷害藍姓校警,就算過程中稍微不慎,殺死他也無妨。」此為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所以仍然成立殺人故意,該案藍姓被害人沒死,依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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