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逛夜店,遭砍手筋

嫌犯被起訴而進入刑事階段,在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住院、看護、購買醫療用品等費用、喪減勞動能力和精神慰撫金等皆可請求

台中市大觀路PUB林立,治安狀況不佳,2名大學生23日凌晨因行車口角糾紛,遭一群人持刀棍毆打砍傷,巫姓大學生左手手筋被砍斷,警方據報逮捕涉案8名嫌犯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法辦。警方調查,23日凌晨,21歲的李姓及20歲的巫姓大學生,從南屯區大觀路紅寶石PUB喝酒出來後,站在路邊和開車的賴姓朋友聊天,由於車子擋住車道,後方由劉嫌(23歲)和朋友所駕的2部轎車按了一下喇叭,巫姓大學生回頭說了一聲「叭三小」。

劉嫌不滿,召來2部車的賴姓同夥等共8人分持球棒及西瓜刀,將巫、李2人毆打砍傷,巫姓大學生左手腕手筋遭砍斷,經送醫急救已無大礙。警4分局偵辦後,25日逮捕涉案8名嫌犯,劉嫌等原以為只是傷害案件,企圖推出1人擔責賠錢了事,但獲悉警方要以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才知道事態嚴重,才互推責任,警方乃依法將8名嫌犯全部移送。

法律評析

年輕氣盛,砍斷手筋,重傷罪與殺人未遂

兩名大學生因行車口角糾紛,遭一群人持刀棍毆打砍傷,而嫌犯是拿西瓜刀,將兩人砍傷,並砍斷左手腕手筋,砍斷手筋之行為恐已涉嫌刑法第278條重傷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定義如下:

1.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視能
3.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症或難治之傷害
 
毀敗是指機能完全且永遠喪失效用,一時喪失機能,例如:暫時麻痺,不能算是毀敗。舉例鼻子被割、被割掉一耳,都是容貌毀損而有缺陷,又不能回復原狀,已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已屬重傷害。

嫌犯若意在殺人,則恐觸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嫌犯被起訴而進入刑事階段,在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住院、看護、購買醫療用品等費用、喪減勞動能力和精神慰撫金等皆可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請求之費用項目建議請律師評估,方能為受害者爭取到最適當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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