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學生和補習班之間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特別針對補習業擬定了一套標準的定型化契約。如果補習班對學生所提出的申訴未能妥善處理,那麼學生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或依同法第44條規定向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在升學主義掛帥的臺灣,各種升學補習班林立,相信大多數人在升學的過程中,或多或少都和補習班有所接觸。不過,由於補習班的素質參差不齊,學生和補習班之間的糾紛時有所聞。像是課程才剛開始,是不是可以退還部分的學費,多半補習班會態度強硬,表示一旦開課,就不得退費。
由於學生和補習班之間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特別針對補習業擬定了一套標準的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契約內容大致如下:
一、補習班應該就契約內容,對消費者做詳盡的解釋,並且給予消費者五日以上的審酌期間,使消費者能夠充分的了解契約的內容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
二、契約內容應就上課的時間、課程的規畫、上課的地點、上課的老師、上課的人數等,詳細載明於契約中。
三、於退費事項,依教育部規定,詳述如下:
1.自註冊繳清後至開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的七成。 2.自開課日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的半數。 3.在班期間逾三分之一者,學費不予退還。
如果學生上課還沒超過全期的三分之一,補習班應當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的半數;如果補習班對學生所提出的申訴未能妥善處理,那麼學生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或依同法第44條規定向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為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大家在報名各種補習班的課程以前,務必先詳細詢問契約的內容,如果有疑問,應該要求補習班的服務人員充分解說,千萬別忽視了自己的權利。
相關條文
1.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同條第2項:「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同條第3項:「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2. 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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