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6歲A姓老翁年輕時棄養妻小,年老後無力工作頓失金錢來源,要求兒子每月支付孝親費,但兒子表示記憶中總是過著居無定所生活,也曾目睹父親對母親施暴,父親更時常失蹤,無盡到照顧之責,法官審理後認為老翁沒有盡養育義務在先,後向兒子索取撫養費有失公平,駁回請求。(新聞來源:三立新聞網)
一、什麼是扶養義務
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無法用自己財產維持日常生活的親屬,有給予經濟上協助的義務。不過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關係,才有扶養義務,例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
民法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
(一)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
(二)兄弟姊妹相互間。
(三)家長家屬相互間。
二、父母離異,可以免除對孩子的扶養義務嗎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文中A兒子表示從小被A老翁遺棄,由母親撫養長大,母親一人負擔經濟之責,後來母親生病也不見A老翁蹤影,且A老翁時常失蹤,A老翁至始至終無盡到照顧之責。
三、如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為望親屬間互相照顧,但如一方曾惡意遺棄或虐待他方,卻反過頭來請求他方扶養,實屬不公,因此民法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機制。
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以下三種:
1. 因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2. 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
3. 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且情節重大)。
四、 結論
本案A老翁年輕時因棄養妻小,父子間無感情之連結,且離婚後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責,如今要求兒子負擔撫養費實屬不公,綜上所述,建議A兒子依照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18-1,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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