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家子喜歡玩性虐,虐死女友殺人罪法辦!台北縣一名有數億資產的富家子,沉迷SM及雜交,去年底與兩名同居女友嗑藥雜交時,將其中一人沖水電擊後痛毆、撞牆,造成對方死亡。
台北縣一名家族有數億資產的富家子,沉迷SM(Sadism性虐待、Masochism被虐待)及雜交,去年底與兩名同居女友嗑藥雜交時,將其中一人沖水電擊後痛毆、撞牆,造成對方傷重死亡。這名惡男謊稱女友意外猝死,但因死者肋骨斷裂、身上傷痕累累,警方經半年追查,發現嫌犯有性暴力傾向,加上測謊未通過,日前並在其住處搜出電線等性虐證物,前晚將他逮捕,依殺人罪嫌送辦。
刑法§276過失致死與刑法§271殺人罪,最大的不同在於是否具有主觀犯意。從上述案例而言,該名富家子將女友施以電擊、痛毆等極端暴力手段,以一般人的常識而言,這樣的行為足以致人於傷甚至致人於死。因此,該女的死,絕非在歡愉之虞作鬼風流。刑法§271殺人罪與刑法§277第二項傷害致死罪,應以何者論處該男的行為?
殺人罪是處罰原本就具有殺人犯意,而著手實行者,無論既遂或未遂,都應該受法律處罰;傷害致死罪欲處罰的對象為以傷害人為目的者,但不慎失手致人於死地者。兩者因主觀犯意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受到的處罰當然也不盡相同。根據法律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傷害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中,男子具有性暴傾向,如該男於意識清楚的情況下為案例所述之行為,以一般人的經驗或常識判斷,顯然有致人於傷甚至是致人於死的犯罪意圖,因此依殺人罪嫌遭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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