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國家賠償之要件如下:1.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所生國家賠償責任2.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
林先生9月29日上午騎經西屯路與華美西街口,路中間有一個直徑10幾公分的人孔蓋,蓋子被打開放在地上,造成林先生摔車,傷勢嚴重,目前仍住院觀察。家屬表示,人孔蓋的蓋子被打開,四周卻沒有警示設施,明顯有疏失,決定聲請國賠,要市府負起責任。
1.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所生國家賠償責任 2.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關於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利之活動,若違法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在被害人無過失的情形下,國家當然須負賠償責任。本案例,台中市政府管理之路段發生人孔蓋沒有蓋好之情形,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足以影響行車安全,以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即係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造成林先生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自得請求國家賠償損失。按「公有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此為第3條及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林先生得依下列程序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程序如下: 1.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2.協議不成立或逾三十日不協議或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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