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愛到毒販男,心軟卻遭性侵、囚禁拍裸照!一名女大學生,想用愛情讓陳姓男友戒毒未果,她傷心提出分手,竟被陳嫌性侵並拍下裸照,女學生苦苦哀求才脫離魔掌
宜蘭一名女大學生,想用愛情讓陳姓男友戒毒未果,她傷心提出分手,竟被陳嫌性侵並拍下裸照,女學生苦苦哀求才脫離魔掌;警方事後將陳嫌逮獲,檢察官也依強制性交、恐嚇、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並向法官請求加重其刑。
雖然兩人是男女朋友的關係,時代變遷,男女朋友有婚前性行為,只要男女合意,且為滿16歲之人,在法律上並無不妥。但此案,女學生已於2月中旬提出分手,陳姓嫌犯一直糾纏,並於3月22日騎車到學校門口等待,女學生一時心軟搭乘陳某的機車。到了提防後,雙方發生爭執,陳嫌將女學生摔倒,並出手毆打,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事後再將女學生拖回家中性侵,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該案中,若陳某對女學生有凌虐的行為,則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5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陳某強拍女學生裸照,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窺視竊聽竊錄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而過程中若有強制行為,則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若將該名女學生綑綁或著威嚇她不要出去,則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若以裸照來脅迫女子與其交往,不同意的話就要將裸照散佈出去,因為散佈會影響到女生的名譽。所以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由韓國瑜車禍一案,淺談交通肇責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