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兒少權益,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

本文以下簡介本次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修法緣由及修法重點。

內政部於日前部務會報通過兒童局提報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是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之型態已有所改變,因而調整相關保護處遇措施,以符合實務需求,保護兒少權益。全案將依法製作業程序儘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法律評析

修法緣由

內政部指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84年8月11日公佈施行,已經過6次修正,對於防制、消弭兒童及少年之性交易事件,已有成效。但隨著環境變遷,基於好奇、好玩或逃學、逃家等因素,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之型態較諸以往已迥然有別,現行規定對於遭查獲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及少年均以收容方式處遇的措施,已不足敷實務執行的需求而受到質疑,且未顧及兒童及少年的就學權益,也缺乏針對個案進行專業評估後之個別化及多元化處遇措施,實有配合環境變遷而調整相關保護處遇措施之必要;又因科技進步,衍生藉由網路從事性交易之情況,實務執行配套措施亦有因應網路科技而配合修正的需求。

修法重點

本次修正重點,在調整相關保護處遇措施部分,包括增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業評估後,得將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的兒童及少年逕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之規定,若不適於交由父母或監護人保護教養者,則安置於適當場所或提供其他協助措施,而非一律先行安置緊急收容中心,以符合兒童或少年之最佳利益。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教養的兒童少年應進行訪視輔導,其輔導難收成效者,得檢具事證,向法院聲請另外安置於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處遇。

同時,為落實對兒童及少年人權之保障,本次也增訂安置於中途學校、相關機構或寄養家庭的兒童或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安置或改為適當處遇,並增訂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提出抗告之規定。另外,考量對於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童及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宜加強其親職教育並增進家庭功能,因此本次也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增訂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且明定不接受親職教育及追蹤輔導罰則之規定。

內政部並表示,為落實追蹤輔導機制,本次修正也明確規定強制追蹤輔導之機制,以及追蹤輔導及協助兒童或少年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且教育、勞工、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之規定,以預防再度從事性交易。因應網路科技進步,本次也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增列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性交易之虞之兒童及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並明定違反之罰則,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身份資訊,維護其權益。

 

資料來源:奇摩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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