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惡鄰太吵,反被控滋擾

樓上住戶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或遭惡鄰居誣指影響生活品質,導致住戶間發生爭執的情形屢見不鮮;民眾要循法律途徑解決,得人證物證齊全才可能打贏官司,例如自備錄影機或具錄影、錄音功能的手機,錄下爭議過程做為證據,且錄影的畫面需顯示時間。

蔣姓婦人不滿樓上的陳姓鄰居製造噪音,三度報警處理,但員警前來都未發現。陳認為蔣婦藉此滋擾,控告蔣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藉端滋擾住戶」及誣告。但法官認為只有陳的單一說法,無其他證據證明蔣婦滋擾和誣告,因此裁定不罰。

法官調查,住土城區的65歲蔣姓婦人,去年9月不滿樓上陳姓住戶裝潢施工聲音太大,雙方鬧得不愉快,去年10月31日、11月1日和11月8日三度報警,指陳在樓上以重物撞擊地板製造噪音,妨害安寧,但員警前往處理都未發現。陳認為蔣婦藉此騷擾他,也報警指控蔣婦違反社秩法中的「藉端滋擾住戶」及誣告,警方將全案移送板橋地院簡易庭。

法官調閱警方工作記錄簿,發現員警記載「疑似在裝潢引發噪音」,但處理時未發現,也沒有查訪其他鄰居是否聽到噪音。

法官指出,社秩法中的「藉端滋擾住戶」行為,立法意旨是將「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列為保護對象,使該場所的安寧秩序不受侵害,個人並非此法條保護對象。且此案只有陳個人稱遭滋擾,難以認定蔣婦有「藉端滋擾住戶」行為。

法官並認為,妨害公眾安寧的「噪音」,未必具持續性或容易測量,縱使警方到場未發現,也難以認定報案人有虛構事實的誣告行為。警方移送案卷只有陳的說法,並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蔣婦所言不實,難以構成誣告,因此裁定不罰。

法律評析

噪音訴訟應提出具體物證才有勝訴可能

樓上住戶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或遭惡鄰居誣指影響生活品質,導致住戶間發生爭執的情形屢見不鮮;民眾要循法律途徑解決,得人證物證齊全才可能打贏官司。因為噪音未必具有持續性,當事人報警後,員警未必聽得到,通常的處理模式是勸導了事。

因此建議民眾不論是無法忍受噪音要提告,或避免遭惡鄰居誣指製造噪音,可以自備錄影機或具錄影、錄音功能的手機,錄下爭議過程做為證據,且錄影的畫面需顯示時間。此外,還要錄下自己上樓勸阻及員警處理畫面,同時找其他鄰居當證人。在證據齊全下提告,才能讓法官確信對己方有利的事實。

另外,頻頻遭鄰居惡整報警,可依民法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並提出因對方惡整,造成自己精神上出現焦慮、緊張的醫生診斷證明,才能順利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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