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男子看到有女騎士遭男騎士撫摸胸部,未明究理,以言語訓斥引發一陣毒打。若今天的案例有轉變,假設該名男子誤以為女騎士遭人性騷擾,而毆打該男騎士,則為誤想防衛。
高雄一名蔡姓男子騎車停等紅燈時,見一男騎士伸手撫摸一旁女騎士胸部,誤認對方是色狼,路見不平挺身斥責,殊不知,男騎士摸的是自己女友,蔡某無端討來一頓打;警方據報趕抵,男女情侶早已離去,卻聞到鼻青臉腫的蔡某一身酒味,酒測後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蔡某直呼倒楣,以後絕不多管閒事。
(一)該名男子看到有女騎士遭男騎士撫摸胸部,未明究理,以言語訓斥引發一陣毒打。若今天的案例有轉變,假設該名男子誤以為女騎士遭人性騷擾,而毆打該男騎士,則為誤想防衛。而誤想防衛須參酌對於想要防衛的事實,有無可避免的情形。如果男子當初可以清楚詢問之後,再決定要不要打男騎士,自然屬於可避免,若可避免發生這種錯誤,可減輕罪責。若不可避免發生這種錯誤,免除責任。
(二)而男騎士認為摸自己女朋友沒有什麼不對啊!遭人斥責,心生不滿,而毆打該名男子。男騎士涉嫌傷害該名男子,是否可主張構成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所謂「義憤」是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言。」該案被毆打的男子是誤認女生遭受性騷擾,而言語制止,並沒有違反正義的行為,而且也沒有為了阻止女騎士繼續遭受摸胸,而用什麼不法的言行,所以縱使男騎士心理不爽,而為毆打男子行為,仍然無法該當義憤傷害罪,而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而該名男子雖然見義勇為還被打,但是他自行酒醉駕車也有不對。酒醉駕駛是抽象危險犯,有喝酒並為開車行為,及構成犯罪,不以有沒有造成別人死傷為要件。所以男子酒醉駕車觸犯了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可能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類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二)此時民眾或許會擔心怎麼辦,會不會被國家機關(行政-監理站,司法-法院)剝兩層皮?別擔心,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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