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愛上閨密,女友幫忙灌醉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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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侶二人利用灌醉被害人的方式使其陷入昏睡狀態,而不知遭受性侵害,屬於對被害人施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且後以繩索綑綁被害人,使其無法抵抗,而遭性侵得逞,構成強制性交罪。

    台北縣一名楊姓男子,因哈到十七歲女友的好友,竟與女友聯手灌醉對方,一同脫掉對方衣褲,再由楊男強姦得逞。事後被害少女原諒兩人獸行,但兩人卻得寸進尺,又到少女租屋處,綑綁對方並拿按摩棒輪流插少女下體,少女憤而提告。 

    法律評析

    塑料姐妹花,情侶檔共犯迷姦閨密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侶二人利用灌醉被害人的方式使其陷入昏睡狀態,而不知遭受性侵害,屬於對被害人施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且後以繩索綑綁被害人,使其無法抵抗,而遭性侵得逞,構成強制性交罪。

    強制性交罪另有加重處罰規定,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其規定如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包含二人)
    二、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凶器犯之者

    二人共同對被害人行使強制性交的行為,加重其刑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劉女因未成年犯罪,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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