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行為,而不處罰「過失」行為。
台南市一名女子今年七月騎機車載大姊飼養的吉娃娃,行經東門路三段,突遭一隻哈士奇攻擊,吉娃娃送醫不治,吉娃娃飼主怒向哈士奇飼主提毀損告訴。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毀損罪是處罰有「故意」行為者,哈士奇的飼主是「疏於管理」,沒有故意讓哈士奇攻擊吉娃娃,昨為不起訴處分。
該女子認為,哈士奇飼主沒幫哈士奇繫狗鍊、戴口罩,疏於管理須負責,但刑法第354條規定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的毀損行為,若是疏於注意,不慎導致對方物品有毀損的狀況,因是屬過失的毀損行為,是無法成立本罪的。又狗在法律上認定是物品,也不能以刑法的「傷害」罪提出告訴,因此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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