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打錯針,病患休克昏迷多重器官衰竭!醫療疏失?黃姓護士施打兩位患者抗生素時,誤將鄰床的藥物針頭插入至陳姓病患的精密輸液器,護士打錯針,若造成病患身體機能受損,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羅東鎮民陳賜聰,八日因左小腿輕微割傷紅腫,前往羅東博愛醫院看診。對抗生素盤尼西林過敏的陳某,住院期間卻因護士給錯藥產生過敏反應,陷入昏迷、休克,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昏迷指數三。家屬廿日到醫院哭訴,陳的兒子要求醫院「還給我健康的爸爸!」羅東博愛醫院坦承,黃姓護士施打兩位患者抗生素時,誤將鄰床的藥物針頭插入至陳姓病患的精密輸液器,將組成醫療團隊搶救,也檢討是否落實給藥步驟,避免再發生類似事件。衛生局表示,此案將由宜蘭縣醫事審議委員會調查處理,以釐清責失。醫師強調,依據醫療作業規範,醫護替患者施打盤尼西林前,須詢問患者是否有過敏體質?患者若屬於過敏體質,醫護不會為患者施打,以免危及性命。而當患者不曉得是否對盤尼西林抗生素過敏時,醫護依相關醫療規範,應為患者採小劑量皮膚下注射測驗,若注射後,皮膚出現紅腫,患者即對盤尼西林過敏,不可接種抗生素。
護士打錯針,若造成病患身體機能受損,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若不幸造成病患死亡,則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具體個案也是要審酌注入的藥物與病患的體質,還有所造成的傷害與注入的藥物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護士有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護士有沒有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有專業醫師分析提供意見給檢方或法官為判斷,方才能避免護士單純注射藥物,即被以刑法相繩。
某些情形下,繼承人的行為會導致其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