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老爸挾持兩歲兒,酒駕、恐嚇罪加一等,一名男子,喝酒駕車發生擦撞,警方上前要逮捕這名男子,男子反而挾持自己的小孩當人質,與警方對峙將近半個小時。
台東晚間一名男子,喝酒駕車發生擦撞,警方上前要逮捕這名男子,男子反而挾持自己的小孩當人質,與警方對峙將近半個小時,最後警方趁著男子不注意時,將他架住抱走小孩,才結束這場酒醉老爸挾持小孩的驚魂記。
該名醉爸爸酒醉駕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醉駕車是抽象危險犯,也就是只要喝酒,並為開車的行為就成立犯罪,並不以實際上有無人受傷或死亡為要件,民眾喝酒之後,還是請別人(最好是熟人,且是可以信任的人)載你回家比較安全。
而男子在抗拒追捕過程中,挾持自己的2歲小孩當做人質。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若以小孩性命威脅警方不要逮捕他,則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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