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林男以房東身分自居,違法轉租房屋給他人,乃施用詐術,使新房客陷於錯誤,進而投入開店資本,導致財產損失,且林男自始未對新房客說明自己是二房東及不得轉租此事,明顯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因此林男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林姓男子以月租7萬元在新北市板橋區承租一棟3層樓房屋,因皮鞋生意不如預期,林自稱是房東,將1樓及騎樓以1個月12萬元轉租給何姓女子賣小吃,何女得知後氣炸提告;板橋地院昨依詐欺取財罪判林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可上訴。
林與原房東之契約中已有明定不得對外轉租,並經法院公證,後來原房東得知此事,亦提告獲勝訴,由此可見林確實違法轉租。又,林未對何女說明是二房東及不得轉租此事,而是直接以自己為所有人自居,而出租該店面,林某與原房東租約從98年9月5日起至100年9月4日止,卻自98年11月間對外招租。雙方租賃期限至100年12月31日止,明顯超過林與原房東的租約,應有施用詐術且使何女因此而陷於錯誤,何女亦因該錯誤而簽約交付24萬元押金,並投入214萬1400元裝潢店面,林確實違法轉租,更未對何女說明是二房東及不得轉租此事,明顯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因此其應可成立詐欺取財罪。
屋主下逐客令3次,仍滯留2、3分鐘被判留滯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