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夫對妻施以不堪同居之身體上或精神上的虐待,已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法院判准離婚。
新北市1名江姓男子,因常有暴力傾向,日前52歲魏姓妻子訴請離婚;同樣是家暴受害人的女兒證稱,父親手段凶狠,打人一定就打頭,會拿皮帶、塑膠管、鐵管打媽媽,還用毛巾、布條勒母親頸,有一次她更看到父親用枕頭悶住母親的頭,她連忙上前推開父親制止;還有一次將母親打昏。法院判准離婚,並應分配婚後財產248萬多元給妻子。
判決離婚事由中的「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是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導致不堪繼續同居。江男習慣性毆打其妻,有驗傷單為憑,且江男女兒曾向學校請求協助,在輔導室晤談摘要,提到父親曾拿武士刀施暴,她去攔阻,甚至衣服被刀劃上20幾公分的裂痕,連衛生衣、內衣及胸部都有劃到。法官考量江妻提出3張2001年間醫院驗傷單,和1張2010年的驗傷單,也有聲請家暴保護令獲准,認為江男確有暴力毆妻,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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