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陳姓男子19年前與何女在高雄宴客後即回台中戶政辦理登記結婚,並同住於台中住處,但陳男2年前卻指高雄宴客只是訂婚,女方未著白紗也無公開儀式,綁甘蔗、豬肉的禮車迎娶等等的古禮皆無,向台中地院主張2人間婚姻關係不存在。一審判陳男勝訴,2人婚姻關係不存在。但何女提出2人同居10多年,陳男祖母往生訃聞還稱她「孝孫媳」反駁,台中高分院認定高雄宴客已屬結婚公開儀式,二審逆轉改判婚姻有效。
陳先生的案件牽涉到我國民法有關婚姻制度新舊法的規定,舊法採儀式婚、新法採登記婚,兩者有何不同?
儀式婚
我國在96年修法前婚姻制度採「儀式婚」,也就是結婚應該要「公開」而且有「儀式」。修法前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儀式在法規條文中未規定該怎麼做,不論是依照舊俗或是新式,只要能讓不特定人可以認識到2人結婚就夠了。所以一般在公共場所(飯店)或公開場合請客就是結婚的公開儀式,至於新聞中提到的開綁甘蔗禮車迎娶女方是嫁娶習俗的古禮之一。
登記婚
修法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易言之,相愛的2人要結婚,不再以有無舉行公開儀式為認定,但必須要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有2個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於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的同時,婚姻就合法有效。
想離婚的時候,任何小爭端都能成為2人決裂的理由,但若訴請法院離婚,還是要依民法來判定是否符合要件。以陳先生的事件為例,宴客與登記結婚都是發生在修法前,修法前採「儀式婚」,以「公開儀式」為婚姻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之下,無法只因陳男何女有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而適用修法後「登記婚」的規定認定該婚姻有效,還是要看2人宴客是否符「公開儀式」,但是所謂的「公開儀式」並不是拘泥於有沒有著白紗、有沒有開綁甘蔗的禮車迎娶這些嫁娶風俗,而是讓雙方以及來參加的親友們認知到這是2人結婚的婚禮,若認定不符公開儀式則2人間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沒有保障的,意即,任何一方提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都有可能讓這場婚姻一開始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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