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下討論代筆遺囑的作成方式和民眾常遇到的一些問題。
黃父五年前立一份「代筆遺囑」,三子黃男明知自己可獲較多遺產,卻另外假冒父親簽名,另做一份遺產分配「同意書」,再擴大自己的可繼承財產範圍。黃父死後,家屬發現兩份遺囑差距大,控告三子黃男涉嫌偽造文書,台中高分院認為黃男貪得無厭,判他兩個半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後定讞。
一、代筆遺囑如何作成?
依照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知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1.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三人以上的見證人中,有一人兼為代筆人,代筆人之職務大致與公證人相同。實務上遺囑人多指定律師為代筆人,以兼顧法律上應注意事項。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3.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指後,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代筆人)記載下來,且代筆人要親自執筆,但86年台上字第432號判決要旨中有說明:「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但習慣上最好還是親筆書寫,以免日後戶政機關登記時被挑毛病。
4.須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經代筆人向遺囑人講解後,若遺囑人同意內容,再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5.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見證人全體應包括代筆人在內。遺囑人如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替代,但不能以蓋章代替簽名。
6.為免日後滋生爭議,建議可將過程錄音或錄影存證。
律師並非民法第1198條中所規定不得為見證之人,所以律師原則上是可以為代筆遺囑的行為。而不識字的民眾,可以經由口述方式,請見證人筆記下來;若不會簽名,可以按指印。
遺囑是屬於私文書,故偽造遺囑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媽媽帝寶屋爭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