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一罰原則,也就是每一個犯罪行為單獨論處。根據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依照犯罪件數論處,對連續犯、常業犯、牽連犯不再寬容。
身為「小三」的林女,主動找原配「爆料」,沒想到反被原配提起告訴,一審法院判處林女有期徒刑4月,林女不服提起上訴,辯稱不知道對方已婚,但法官不加採信,反而依「一罪一罰」原則,認定林女與對方相姦達50次,判處她有期徒刑8個月。
刑法將連續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為視為「連續犯」,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不管是犯下幾次同罪名的行為,最多只能加重一半的刑期,但由於規定過於寬鬆,導致有心人士連續犯罪,危害社會治安甚大,引起學界及實務界的批評。
94年間刑法修正,即刪除原刑法第56條的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原則,也就是每一個犯罪行為單獨論處。根據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依照犯罪件數論處,對連續犯、常業犯、牽連犯不再寬容。舉例說,詐騙一次若判1年徒刑,詐騙2次就判刑2年,這是依次數(件數)來論刑的,但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但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年。以本案來看,2人相姦多達50次,就會被判處50個2個月的徒刑,而法官再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宣告最後的執行刑。
醫療糾紛先調解後提告,台中地院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