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金額的計算,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再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其受羈押之賠償,依其羈押之日數,以新臺幣3000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羈押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5年前林姓女作業員在台中市龍井區山區遭性侵未遂被歹徒拿石頭砸死案,檢方今年10月起訴「真兇」蘇祥誠,當年冤枉的柯嘉文到更四審還其清白,而柯被判傷害罪3月定讞,又遭羈押2年多,昨台中高分院對傷害再審案改判決無罪定讞。檢方初步清算,柯遭羈押約800日,此部分聲請冤獄賠償,若以每日3000元計,至少有240萬元。
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再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其受羈押之賠償,依其羈押之日數,以新臺幣3000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羈押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因之,柯嘉文從95年8月遭逮捕羈押,同年11月起訴由法官接押,一直押到今年出獄,期間又爆發一起強制猥褻案,柯被判1年9月定讞,執行前送強制治療,期間約2年,扣除這2年,其被違法羈押802天,此部分應由當事人自行聲請冤獄賠償,且若以每日3000元計,則冤獄賠償之金額至少會有240萬元。
預防性羈押與性侵犯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