咒老母去死 千萬房地產被討回

陳婦10年前將夫妻打拚一輩子的千萬元房地產與2家公司,都贈與、過戶給兒子管理,沒想到兒子不思反哺,反以惡毒言語公然詛咒母親「怎麼不去死」,痛心的母親向地院聲請撤銷贈與房地產,法官判准。

法律評析

本件兒子侵占公司存款被母親發現後,便肆無忌憚常以「怎麼不去死一死」、「死死剛好埋在大兒子旁邊」、「氣乎妳死」、「做啥小老母」、「拜啥小,拜了有啥小路用」等惡毒字眼

  • 公然侮辱母親,讓陳婦身心嚴重受創。陳婦不堪受辱因而對兒子提起刑事告訴,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兒子判拘役59天。
     

    撤銷贈與規定於《民法》第416條第1項,俗稱「防不孝條款」,過去民眾基於家醜不外揚心理,不願興訟討回所贈與財產,但近來因弒親家暴案頻傳和社會價值觀改變,一旦遭到受贈與者辱罵毆打或不願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

  • 訴訟。撤銷權的時效是從知道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會消滅;又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贈與人有侵害或不為扶養的行為,但贈與人卻表示原諒,於此情況,撤銷權亦會消滅。


    由於

  • 贈與人是無償移轉財產,而受贈人是無償得到利益,故民法針對此一特徵,規定在下列情形,贈與人得撤銷贈與,贈與契約一但撤銷,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民法第416條是規範贈與人的撤銷權,在兩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其贈與,說明如下:


    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例如:辱罵(公然侮辱)或虐待毆打(傷害罪)等。本案即屬公然侮辱

    2.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補充條文

    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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