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無義務遺棄罪,行為人必須以「積極」方式遺棄被害人始構成本罪,例如將無自救力之人載至荒郊野外後棄置。本案中,由於周女與該渾身是血的男子彼此間並無保護之義務,無義務的行為人若僅「消極」離去,置無自救之人於不顧,自不構成無義務遺棄罪。
凌晨從南科開車下班的28歲周姓女子,為使用提款機而停車路旁時,夜色中突然竄出渾身是血的男子,猛拍車向她求救「送我去醫院,不然我會死」,她花容失色,但仍咬牙載他求援,惜男子最後送醫仍不治,暗夜驚魂而幾乎破膽的周女,事後發抖地說「嚇死人了!」
行為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的遺棄行為,將使被遺棄的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陷於危險狀態,並且往往還會造成無自救力之人的死亡結果。周姓女駕駛因到一旁銀行存錢而暫停路邊,副駕駛座窗戶突然出現一名渾身是血的男子猛力拍打,她怕出事、打算駕車離開,男子卻死命拍打攔阻,不斷呼喊「救我!救我!」「不送我去醫院,我會死」,周女與該渾身是血的男子彼此間並無保護之義務,無義務的行為人若僅消極離去,置無自救之人於不顧,自不構成本罪。
周女見狀,趕緊開門讓男子坐進車內,但因不熟路況,男子又因重傷神志不清,只好到超商店內求救,此時男子爬下車倒在路邊念著「要死了!」店家連忙報警,將男子送到醫院急救,警局表示,周女的義行令人敬佩,但讓受傷的陌生人上車,多少有風險,建議民眾不妨代對方打119或110報警求救,或協助攔停計程車載傷者送醫,同時記下可疑人車特徵、車牌號碼等做為警方偵辦線索。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教唆朋友毒死魚蝦,教唆犯與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