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糖糖姐姐部落格上面放淫照,無論這照片是否屬於糖糖姐姐與男生發生性行為的照片,仍可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播猥褻物品罪,應蒐集證據(照片與對方的網路ID)後前往警局報案提告,交由檢察官進行後續偵辦,或請律師協助寧提起告訴。
MOMO親子台的「糖糖姐姐」張雲喬,驚傳因父母對外積欠債務而遭人恐嚇,從08年10月就陸續接到余姓嫌犯的恐嚇電話,要她償還父母積欠的300萬債務,還威脅要去攝影棚討債、上網披露這件事,當她表示經濟拮据時,余男甚至說可以介紹她去酒店上班,聲稱「這樣賺比較快」。她心生恐懼報警處理,警方也於昨(13)日將他以恐嚇罪嫌移送法辦。經紀人Iris表示,她的父母開修車廠,可能是需要錢周轉,對於債務狀況並不清楚。雖然這名男子已遭起訴,她的部落格昨(13)日卻遭人惡意張貼淫照,疑似她和男子做愛的照片,對此,經紀人矢口否認照片中女子是她,Iris認為,網路上常有奇怪的照片,應是遭人惡意偽造照片,照片已全部刪除。
(一)該案又有神祕人士介入,疑似在糖糖姐姐部落格上面放淫照,無論這照片是否屬於糖糖姐姐與男生發生性行為的照片,仍可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播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應蒐集證據(照片與對方的網路ID)後前往警局報案提告,交由檢察官進行後續偵辦,或請律師協助寧提起告訴。
(二)而神秘人士若有在部落格具體指涉此照為糖糖姐姐的照片,並有具體汙衊情事,無論真實虛構,因為此涉及私德領域問題,依據刑法第310條第2項,因為是以文字或圖畫,可成立加重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糖糖若在看完照片後,心靈有受挫折,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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