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激經濟房屋買賣真正好,豪宅凶宅知多少

避免購得凶宅,除了可詢問房屋附近鄰居外,還可向管區員警詢問,並且可在買賣、租賃契約上增訂「防止自殺條款」,防止購入凶宅、房客自殺等,一旦違約,不論自殺既遂或未遂,得賠償房屋因此貶損的價格,該契約或許可以嚇阻想輕生的房客,同時也預防屋主損失。

譚姓女子花150萬元購買大樓內一間房屋,訂契約前,她向仲介公司查詢屋況,問明購買的房屋是不是凶宅,仲介公司表示不是。她繳納全部價款,舉家遷入居住數個月後,常感到有靈異現象,還從社區一名女子口中得知其丈夫曾在屋內上吊身亡,才獲知住在「凶宅」內。

法律評析

凶宅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買賣契約,原則上賣方必須遵守民法第354規定,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避免買受人購得標的物時,其價值有減損或滅失的情形。若有造成買受人因物之瑕疵而受有損害時,買方得依照民法第359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其價金

依目前房仲業者的規範,「凶宅」係指「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的房屋,此一因素可能令社會大眾產生心理層面的嫌惡,因此,凶宅對房價的影響及消費者的購屋意願影響極大屬於不動產的重大瑕疵,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並於出賣時應善盡告知義務,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因此,原賣家未告知房仲業者,導致房仲業不知其情形,同時造成譚女的損失,此時,譚女得向原賣家主張民法第184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實務上,也有買賣雙方約定以減價的方式進行凶宅的買賣,此一情形下,便不得再行主張損害賠償,避免圖利情事發生。

避免購得凶宅,除了可詢問房屋附近鄰居外,還可向管區員警詢問,並且可在買賣、租賃契約上增訂「防止自殺條款」,防止購入凶宅、房客自殺等,一旦違約,不論自殺既遂或未遂,得賠償房屋因此貶損的價格,該契約或許可以嚇阻想輕生的房客,同時也預防屋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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