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為人民保母,原本即有查緝賭博電玩業之責,然本案員警不僅不查緝,卻以插股的方式介入經營賭博電玩業,並分得紅利,該行為已觸犯貪污罪和圖利罪。
花蓮地檢署偵辦警官包庇電玩弊案昨偵結,依貪污圖利等罪起訴警官、業者共33人,收押中花蓮分局一組組長吳世明及督察員黃景白等3人,他們以插股方式介入經營賭博電玩,分別遭求20至30年重刑,及併科1200萬元至1800萬元不等罰金,5年來,遭起訴15名官警涉嫌圖利電玩業者達1億2千萬元。
警察原本即有查緝賭博電玩業之責,然員警不僅不查緝,卻以插股的方式介入經營賭博電玩業,並分得紅利,員警的行為已觸犯貪污罪和圖利罪。員警應取締賭博電玩業,卻因收受業者的賄賂而不取締,員警此舉是違背職務之行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對於職務上應盡之義務有所違背,如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以及超過其職權或裁量範圍而為者。
員警以插股的方式介入經營賭博電玩,並分得紅利圖利自己之行為,已觸犯貪污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行賄的業者,亦觸犯觸犯貪污條例第11條之行賄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違背職務受賄罪(加重受賄罪):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得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2.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3.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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