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人公司或家門口灑冥紙或抬棺抗議,會使人造成心理的芥蒂,所以實務認為還是可以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而若有別人阻止,仍然堅持抬棺材或灑冥紙抗議的情況下,則因有強暴手段犯之,而構成刑法309條第2項加重公然侮辱罪
台北市北聯幫綽號「金剛」的北山堂堂主林嫌犯,平日以台北市北投區及台北縣淡水、八里一帶為勢力範圍,涉嫌動輒向當地建築工地恐嚇取財,若恐嚇不成就揚言開槍,建商為花錢消災,只得妥協,36歲北聯幫北山堂堂主林嫌犯,曾於92年間為警方檢肅,出獄後行事低調,近年以都市更新名義強行介入台北市北投區一帶住宅興建案,同時涉嫌教唆部屬暴力討債。刑事局偵二隊12日行動,一舉將林嫌等8人拘提到案,並起出手槍2把與11發子彈、抬棺抗議布條等證物。
林姓嫌犯為黑道幫派堂主,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林姓嫌犯持槍未經許可,目的是為了犯罪之用。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林姓嫌犯等人涉嫌持槍威嚇建商拿錢出來,涉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林姓嫌犯除了向建商恐嚇取財外,還有涉嫌抬棺到對方公司大門口拉布條抗議,此部分是否構成恐嚇取財?雖然恐嚇並不以「能發生危害與否」為要件,但於神鬼之說迷信荒誕之事告以惡害,實務及學說通說是認為不構成恐嚇取財,在刑法上,亦屬於迷信犯,其行為原則上非刑法所要論處的行為。
但是在別人公司或家門口灑冥紙或抬棺抗議,會使人造成心理的芥蒂,所以實務認為還是可以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而若有別人阻止,仍然堅持抬棺材或灑冥紙抗議的情況下,則因有強暴手段犯之,而構成刑法309條第2項加重公然侮辱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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