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新制規定,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八年,若羈押滿八年仍未判決確定,就視為撤銷羈押。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5/20生效,凡是審判中被羈押滿八年而尚未判決確定的被告,法院都應停押釋放;涉嫌建商黃春樹勒贖撕票暗的在押被告徐自強,將成為第一個符合此規定而獲釋的被告,也可能是最後一個。
徐自強因本案被押已超過十五年,最高法院無法趕在5/20前對徐自強作出定讞判決,法界指出,為避免侵害人權,5/20凌晨將釋放徐自強,但因徐自強是重刑犯,且全案將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所以徐自強很可能遭限制出境、出海,或諭令以高額保釋金交保等強制處分,甚至比照「王令麟模式」,須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對他施以各種必要監控等特殊待遇,以掌握他的行蹤。
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公佈「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其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八年,若羈押滿八年仍未判決確定,就視為撤銷羈押;該法第十四條規定自今年五月十九日實施,也就是5/20生效。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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