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為了滿足自己性慾而犯行,已達到掐、捏對方胸部,應不是單純「性騷擾」,行為已使用暴力,再者,熊抱也屬控制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應構成強制猥褻罪嫌,該刑責6月到5年較重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27歲)今年3月對女子性騷擾,被地檢署緩起訴。今年5月晚間10時許,陳男仍不知悔改,在高雄市海專路、瑞屏路口,見一名女子身材曼妙,竟偷偷靠近、從後方強力抱住該女,雙手掐捏女子胸部,被害人驚嚇尖叫,不斷掙扎,但陳男仍抱住女子不放手,最後被害人使盡吃奶力氣掙脫,摔倒在地,左肩擦傷、左膝輕微挫傷,爬起來逃離報警;警方循線抓到陳男後法辦。
高雄地檢署偵查認為,陳男行為僅構成刑責2年以下的性騷擾罪嫌及傷害罪,予以起訴。但法界人士認為,陳男為了滿足自己性慾而犯行,已達到掐、捏對方胸部,應不是單純「性騷擾」,行為已使用暴力,再者,熊抱也屬控制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應構成強制猥褻罪嫌,該刑責6月到5年較重。
另外本公司,曾經撰寫過關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區別,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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