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道人士涉嫌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但是該案汪姓名嘴已經將手機簡訊刪除,若沒有其他事證,法院將來也可能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的遺產申報,今天是最後一天,但王文洋的宏仁集團下午卻有警察來訪。原來是曾說過王文洋離開台塑是因為食物過敏的名嘴汪笨湖,再度爆料,說收到要對王家人不利的恐嚇簡訊,警方特別上門查訪以表重視。但問題是,因為汪笨湖的秘書不以為意把簡訊刪了,變成沒有證據。
(一)王姓大老闆與友人汪姓名嘴,最近因為王家繼承遺產風波疑似遭黑道恐嚇,以簡訊威脅說:「要對王家人不利」,該名黑道人士涉嫌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但是該案汪姓名嘴已經將手機簡訊刪除,若沒有其他事證,法院將來也可能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二)恐嚇危安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警機關在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該開始偵查,並且調查證據。若起訴後,還沒有發現證據,法院可能會依據刑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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