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相關條文,增訂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酒駕肇事時,車上載有未滿14歲的兒童者,吊扣駕照期間加倍(即吊扣駕照期間由2年延長為4年)等規定。
為避免酒駕行為危及孩童生命安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以後汽車駕駛若車上載有未滿14歲的孩童,一旦酒駕肇事,則吊扣駕照的時間加倍處分。總統馬英九已於日前公布,交通部宣布2月15日生效。
交通部表示,酒駕肇事時車上附載兒童除吊扣駕照時間加倍外,酒駕罰鍰仍維持新台幣1萬5000千元到6萬元標準不變。此外,交通部依據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附帶決議,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讓酒駕「初犯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違規駕駛人,3月1日起,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酒駕違規罰鍰、並繳交第1期罰鍰後,即可領回遭移置保管車輛。
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2項: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第3項: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4項: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5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第6項: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7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第8項: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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