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募條款修法:重災善款擬限用八年

日本311大地震,紅十字會未將善款一次撥付日本引發爭議,社會對公益團體的善款行效能也產生信任危機。內政部研擬修法,當募款已達預定金額時,應公告並停止募款

內政部「公益勸募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初版出爐,增訂一般勸募善款使用年限3年,最多延至5年;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執行年限5年,最長8年,賸餘款應轉交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於重大災害。

法律評析

 善心被利用,政府擬修法改善募款規定

日本311大地震,紅十字會未將善款一次撥付日本引發爭議,社會對公益團體的善款行效能也產生信任危機。內政部研擬修法,當募款已達預定金額時,應公告並停止募款,重大災害募款則不在此限。但對此次修法可能明訂各團體賸餘善款需轉交賑災基金統籌用於其他重大災難,各團體一致表示反對。內政部並擬訂下修勸募必要支出比例上限,募得一千萬以下,從15%調降為10%;其餘依超過部份調降為5%。草案另增訂重大災害,未經勸募活動許可的非營利團體接受國內或境外人士、法人、團體、機關捐贈財物者,應開立收據、依指定用途使用,被視為「陳光標」條款。至於修正草案下修勸募活動的必要支出比例上限,部分公益社團擔心會令中小型團體的處境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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