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員李新在106年9月28日不幸跳樓往生,李新跳樓的原因眾多紛云,女友郭新政成立了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頁,並以類戲劇影片方式,邀請盛竹如、律師解說、踢爆李新遭受到的政治、司法、黑道迫害,其中直指前立法委員羅淑蕾是收受好處喬事、公器私用、迫害李新的核心人物,影片一出,羅淑蕾對於影片出現的人物都喊告,而盛竹如也不服輸,直說歡迎來告,公眾人物動輒嗆告的作為,到底有沒有用?
公眾人物的妨害名譽事件,透過司法提告,通常不是好方法,不但耗費諸多時間,而司法實務上,對於公眾人物可受公評的標準,放得很寬,最後的結果往往都不會成立犯罪,提告已經形同是公眾人物事發時的工具,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取得新聞曝光後,就達到目的了,但已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羅淑蕾已對郭新政、盛竹如、陳逸鴻(影片中律師之一)提出加重誹謗的刑事自訴,從臺北地院在11月的裁定書就可以看出,羅淑蕾應該是較倉促的提告,只寫了被告的姓名,其他個人資料都沒有,法院裁定命羅淑蕾需補正被告的年籍、地址等資料,才可以特定被告(但法院根本明知被告是誰),這個裁定的出現也讓我們知道羅淑蕾在盛竹如開嗆歡迎來告前,也真的已經告了。
刑事自訴的制度,是讓被害人可以跳過檢察官偵查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告(但法律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在妨害名譽案件中,如果證據齊全,其實提自訴是比較迅速的。不過,誰摔死了李新影片中,也確實引用了許多資料,更有影片,其中的確看得出來羅淑蕾出現在當舖中,對於珠寶事件一定是重要角色,而「選民服務」?「喬事關說」?對於政治人物來說,一定是民眾可以去公評的,而影片中的推測,也並不是無憑無據,而司法實務上,只要不是憑空臆測或故意扭曲,有做過合理調查所為的陳述,很難會成立刑法的誹謗罪,正常來說,本案最後法院判決無罪,是可以預期的。
偽造印章、印鑑,觸犯偽造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