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並不是爸媽的個人財產,嫁女兒不是損失,娶老婆也不能說是得利,故與財產犯罪無關。女婿鄭男沒依約支付聘禮與聘金,並非與李男之女兒締結無效婚姻,並不構成刑法詐欺結婚罪
李男去年升格當岳父,但他不滿女婿鄭男沒依約支付聘禮與聘金,認為女婿使用詐術,騙他同意未滿二十歲的女兒(李女)出嫁,故怒告女婿詐欺得利罪。地檢署昨將鄭男不起訴處分,指女兒並非父母的財產,即使女婿爽約,仍不應把嫁女兒當成財物損失,婚姻也不該是為了錢。
本件判決不起訴處分之原因在於,女兒並不屬於類似牛羊雞鴨等「財產」,亦即女兒並不是爸媽的個人財產,嫁女兒不是損失,娶老婆也不能說是得利,故與財產犯罪無關。且本件也不構成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即俗稱之騙婚),因詐術結婚罪之行為,是以詐欺的手段,使他人受騙而陷於錯誤,受害者不知其婚姻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而與行為人締結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但本件中之鄭男,一開始即未以詐術欺騙李女,而使李女與其結婚,故並不構成詐術結婚罪。
刑法第238條 詐術結婚罪:「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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