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在執行業務時,沒拆開藥丸的錫箔紙,而使婦人吞下藥丸,造成婦人食道割傷,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婦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向護士請求精神慰撫金
新北市一名鄭姓婦人,因為子宮肌瘤五月底到桃園一家醫學中心動手術,沒想到她還在住院復原時,一名粗心的護士,竟然沒拆開藥丸的錫箔包,就讓婦人吞下藥丸,造成她食道割傷,緊急又動了一次手術,才將藥丸取出,家屬痛批,,醫學中心太誇張,事後更沒有道歉誠意,鄭姓婦人出面,要大家以後多注意,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護士在執行業務時,沒拆開藥丸的錫箔紙,而使婦人吞下藥丸,造成婦人食道割傷,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婦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護士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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