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父母贈與兒女的行為,且是屬於有利原告之決定,當然生效。蔡某及原告供稱是借名登記,理應在90年即可終止借名關係,可是直到蔡氏姐妹成年,原告及蔡某等人都沒有請求變更登記
蔡式3姐妹未成年時,父母出資讓她們都成為「密思兒服裝公司」股東,後來公司解散遭國稅局查逃漏稅,去年3姐妹遭限制出境,3姐妹向法院訴請股東關係不存在,強調她們沒出錢,當初是父母未取得他們同意,因此不是股東身份,法官判決3姐妹敗訴。
法官調查,密思兒服裝公司股東資料指出,股金蔡氏3姐妹各佔20萬元,蔡某夫妻各佔220萬元,蔡氏3姐妹的20萬元都是蔡某支付無誤,當時蔡某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為執行的法律行為,法律上仍有效力。
再者這是一般父母贈與兒女的行為,且是屬於有利原告之決定,當然生效。依公司法第98條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另公司法在90年已修訂,由1人以上股東組成即可,不再需要5人以上,如蔡某及原告供稱是借名登記,理應在90年即可終止借名關係,可是直到蔡氏姐妹成年,密思兒被查獲逃漏稅,原告及蔡某等人都沒有請求變更登記,遭限制出境才來主張是借名登記,應是事後卸責之詞,不予採信,判決駁回。
[法條]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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