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法院認為藥事法中的「陳列」,隨著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改變,定義不再侷限於傳統類型,將欲販售的商品外型、包裝設計、適用症狀等說明,張貼於拍賣網站的網頁,效果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同樣構成「陳列」。因此,在網路賣禁藥同樣違反藥事法之規定,應受相關規定之處罰。
黃姓男子在網路上販售知名的「日本曼秀雷敦液態OK繃」、「大正漢方胃腸藥」,兩種藥品在國內都是禁藥。一審認為網路販售沒有「陳列」,判他無罪;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逆轉,改判三個月徒刑。
本案主要在於所謂的陳列如何定義,檢方起訴後,地院認為藥事法的規定是,明知為偽藥、禁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黃姓男子並未將禁藥直接「陳列」在貨架上,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惟高院認為,隨著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改變,「陳列」的定義不再侷限於傳統類型;黃姓男子將欲販售的商品外型、包裝設計、適用症狀等說明,張貼於拍賣網站的網頁,效果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且黃姓男子將販售的商品張貼於拍賣網站,讓多數人可瀏覽觀看並選購,就藥事法揭示的「維護國民生命與健康」的立法目的而言,這種交易模式的效果與在貨架上擺設商品相同,改判黃姓男子有罪。全案仍可上訴。
藥事法相關規定
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 2 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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