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管去年十月提出書面申訴,公司調查過程不僅未提供相關協助,還以女主管影響管理人員聲譽為由,將她記過並降調、解雇。公司解雇之行為已屬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
某化學公司遭員工指控,有高階男主管常盯著女職員胸部,令人感覺不舒服,一名女主管向公司反映後,公司遲不處理,甚至將該女主管記過,最後還解雇。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日前認定此性別歧視案成立,北市勞工局昨重罰該公司二十五萬元。
該案女主管向高層反映,高階男主管常盯著女職員胸部一事,卻得到「這是男主管個人管理風格」的回應,也未處理此事。女主管去年十月提出書面申訴,公司才調查,過程不僅未提供相關協助,還以女主管影響管理人員聲譽為由,將她記過並降調、解雇。公司不僅未處理此事,並將女主官解雇之行為已屬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依同法第38條之1,雇主違反第11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同法26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7條至第11條或第21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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