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想用有精神疾病向法院爭取免刑或減刑,須舉證自己有精神病史,才能說服法官進行調查。法院會請合格精神科醫師鑑定,再根據鑑定結果,判斷被告是否屬於「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或「辨識能力很低」的精神疾病患者。法官根據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綜合鑑定結果及行為時狀態、物證,確認被告是否有責任能力,決定是否免除或減輕刑責。
小明因強盜案被抓,他開庭時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請法院輕判,請問應如何舉證自己的精神疾病?精神疾病患者可以主張減刑嗎?
小明主張有精神疾病,法律上是要抗辯自己動手行搶時,沒有完全的責任能力或僅有部分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行為時因精神疾病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以及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至其辨視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無責任能力或僅有部分責任能力者,法律上「不罰」或「得減輕其刑」。
但想用有精神疾病向法院爭取免刑或減刑,須舉證自己有精神病史,才能說服法官進行調查。法院會請合格精神科醫師鑑定,再根據鑑定結果,判斷小明是否屬於「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或「辨識能力很低」的精神疾病患者。法官根據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綜合鑑定結果及行為時狀態、物證,確認小明是否有責任能力,決定是否免除或減輕刑責。
不過要提醒讀者,我國刑法採取行為主義,若要主張精神疾病,必須以「行為時」有精神疾病來做為減輕或免刑的事由,不能以「行為前」生病來主張減輕或免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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