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生飆車為反而少法被逮,妨害公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勒住警員莊滿忠的脖子,使莊員重心不穩倒地構成刑法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

飆車族昨凌晨再度橫行高雄街頭,警方兵分多路圍捕,發現攻擊警員的飆仔楊士獻竟是軍人;有一名陳姓高職生被逮後,母親竟指警方辦這種案子「浪費公帑」,陳母隨後被員警逐出警局。

法律評析

掩護同夥,飆車仔妨害公務

本案中楊士獻飆車被

  • 欄檢時,為掩護同夥「黑仔」落跑,勒住警員莊滿忠的脖子,又拉扯他的領口;莊員重心不穩倒地,胸部、右膝都有挫、擦傷,已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之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參閱79台上2250: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物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故凌晨3點多,50多輛飆仔機車,車牌貼上鋁箔紙遮掩,於道路上呼嘯街頭,已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未成年飆車,父母依法應禁止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第2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26條第2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陳母聞訊趕到警局,一開始氣急敗壞訓斥孩子,後來話鋒一轉,竟報怨「警察很無聊,一張公共危險的罰單那麼多錢,竟開得下去?」還大聲咆哮,指警察辦這種案件簡直是浪費納稅人的錢。警員一度有想移送陳母妨害公務,惟陳母還是觸犯兒少法之規定,可由相關單位對陳母開具罰鍰。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