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9條「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罪」,本罪的行為乃是公然冒用公務員的服飾、徽章或官銜。稱冒用係指無權穿著服飾、佩帶徽章或使用官銜而言。這種冒用行為必須「公然」為之者,方構成本罪。
台灣的社會運動蓬勃發展,常有學生投入並在街頭搬演行動劇以凸顯訴求,但稍有差池,每易觸法,不可不慎!一名研究生去年就因演出行動劇時穿上警察制服而被警方送辦,這名男生當時頗受驚嚇,昨天檢察官認為他主觀上並無犯意,給予不起訴處分,他顯得輕鬆許多。
凡無權穿著特定公務員的服飾、佩帶特定公務員的徽章,或使用特定公務員的官銜者,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無公務員身份者固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即使有公務員身份者,亦可為本罪的適格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乃是公然冒用公務員的服飾、徽章或官銜。稱冒用係指無權穿著服飾、佩帶徽章或使用官銜而言。這種冒用行為必須「公然」為之者,方構成本罪,例如穿著警官制服,佩帶警階,招搖過市;否則,若非公然為之者,則縱有冒用行為,亦不成立本罪。
檢方認為,經查汪某係因演出行動劇而穿載警察制服及警帽,主觀上應無冒用公務員服章意圖妨害秩序的犯意,和刑法第159條「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罪」的構成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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