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收賄,公務員收受賄賂,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員警(巫姓嫌犯)、(李姓嫌犯)在96年期間,涉嫌向賭博性電玩業者按月索取規費
曾任職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員警(巫姓嫌犯)、(李姓嫌犯)在96年期間,涉嫌向賭博性電玩業者按月索取規費,桃園地檢署依貪瀆罪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兩人止8年到8年6個月徒刑不等,減刑為4年到4年3個月。桃園警方表示,96年期間,位於桃園巿寶慶路一處商店,擺放賭博性電玩,當時任職埔子派出所的員警巫鈞渙,涉嫌向業者收取規費,前後收取三萬元,之後由李諳濟員警接任職務,向業者收取1萬5千元,警方接獲線報,依法將兩人移交桃園地檢署偵辦,地院依貪瀆罪判刑,巫姓員警和李姓員警兩人目前已經停職。
兩名前員警涉嫌在尚有職務時,利用職務之便,向賭博性電玩業者索賄,若是賭博性電玩業者自願給的。員警違反刑法第122條第1項及第2項違背職務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瀆職罪章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所以若有符合此類情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而若是利用職務之便,威脅業者「不給規費,等著吃官司!」讓賭博性電玩業者怕惹上官司,而不得不屈服而交付賄款,以求免刑罰制裁。此種情形,員警雖然執行的查緝賭博電玩業務是合法公權力行使,但濫權。並且使被害人交付錢財,與他合法移送賭博性電玩業者法辦的關連性具備不法關聯,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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