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簡易案件或認罪協商案件,法官在當庭就可把判決結果告知當事人,由書記官把判決結果記錄在筆錄上,就稱為「宣示筆錄」。日後法院會將宣示筆錄直接公告,它的效力與判決書一樣。
台中市廖姓年輕人服役期間,因身份遭詐騙集團冒用而帳戶遭凍結,退伍2年多了,該案范姓少年已不被補結案,廖拿著少年法庭「宣示筆錄」,請求中市六分局為他解除警示帳戶,員警卻說「筆錄」不是判決,他又跑到法院,法官說這是結案判決,2年多來他面臨信用破產,求職處處碰壁,痛批警方「凍的快,解得慢」。
「宣示筆錄」,一般司法案件法官會定判決日期,寫出一份判決書,對外公告及寄送當事人。但如果是簡易案件或認罪協商案件,法官在當庭就可把判決結果告知當事人,由書記官把判決結果記錄在筆錄上,就稱為「宣示筆錄」。日後法院會將宣示筆錄直接公告,並寄送給當事人,他的效力與判決書一樣。
據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指出,少年案件的「宣示筆錄」等同於判決,就是結案了,法院調解筆錄也視同判決,它與判決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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