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經合法送達債務人20天內,債務人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將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但只要有異議提出,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債權的存在
苗栗縣民阿雄(化名)透過私人借貸管道借了120萬元,他已償還60萬元,債主卻向苗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仍要求支付120萬元;由於阿雄當初還債60萬元收據找不到,他又不懂法令,就放著不管,結果過了20天聲明異議期限,被對方聲請強制執行,財產面臨查封、拍賣,緊張地不知所措。
法院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後,經合法送達債務人20天內,如果債務人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將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民眾務必把握這段時間聲明異議,收到支付命令要先看過內容,如內容不確實,可以在二十天之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這時就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此外亦得於調解成立或是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是訴訟費用。
只要異議提出,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債權的存在,債務人在訴訟的戰略位置可以反守為攻,不會處於挨打地位。以本案為例說,當事人被債權人硬拗仍欠款120萬元,雖然找不到60萬元的還款收據,仍可請證人作證或提出已拿回來的本票證明,但錯過聲明異議的20天期限,被法院強制執行,就比較麻煩。雖然可以提起再審之訴,但要全額擔保,以本案例就須拿出120萬元,或控告對方偽造文書,打民事官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纏訟曠日廢時,所以債務人如遇有不公平的情事,像是本件明明已還款大部分金額,債權人卻仍硬說仍欠款全額,務必把握20天的異議時間。
[支付命令已修法]:支付命令民國104年修法後,僅具備執行力,不具備確定判決效力,被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之當事人,仍可以藉由強制行法第14條,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並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簡言之,民眾的財產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仍有挽回的餘地。但民眾為了避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仍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異議,以避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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