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事件頻傳,其實許多霸凌的行為都會觸犯刑法,像是事件一陳女掌摑呂女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事件二的學長每天恐嚇許女交出零用金,已觸犯刑法第346條的恐嚇取財得利罪
事件一: 嘉義一所高職幼保科二年級陳姓女學生,去年十一月間三度毆打同年級餐飲科呂姓女學生,導致呂女眼鏡毀損,雙頰紅腫,甚至不敢上學;校方介入輔導,陳女也道歉,但呂女心生畏懼,家長考量到呂女情緒,最後還是轉學。呂女家屬事後提告求償,法官昨判陳女須賠償眼鏡修理費一千兩百元,精神慰撫金一萬元。
事件二: 屏東市一所高職的高一生「網霸」國二學妹,在MSN上恐嚇許女「每天交五十元零用金」,逢紅(假日)加碼,並找來鄰居、也是少女同校的男同學代為「收錢」,少女心生畏懼,讓學長予取予求,受害長達一年,少女受不了告訴媽媽,許母才知給女兒的零用錢竟是別人的小孩在用。警方依恐嚇取財罪嫌函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校園霸凌事件頻傳,其實許多霸凌的行為都會觸犯刑法,像是事件一陳女掌摑呂女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把他人打至重傷,則會觸犯加重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的定義在刑法第10條第4項,是指一眼或二眼的視覺器官、一耳或二耳的聽覺器官、發聲、味覺或嗅覺器官,或生殖器官,或一肢以上的肢體受到重大傷害,而使器官或肢體完全且永遠的喪失機能,或是機能嚴重減損。被霸凌的同學並可提起民事賠償,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也可以依民法第193條請求賠償。
而事件二的學長每天在MSN上恐嚇許女交出零用金,此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46條的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恐嚇使被害人將自己或他人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校園霸凌多是發生在國中至高中之間,對於滿12歲但未滿18歲的青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學校訓導人員或導師平常應將恐嚇取財罪所應負之法律責任告訴學生,使其心生戒慎而免誤入歧途,而學生被恐嚇或毆打,往往忍耐而不肯或不敢告知訓導人員或導師,以免遭到報復,是訓導人員或導師應教導學生如被恐嚇或毆打應勇於報告,此時訓導人員或導師應加以必要之查證,如查證屬實,應向施行恐嚇或毆打的學生為必要之告誡或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依法處理,以免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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