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行政命令的安胎假納入法律保障,未來婦女請安胎假,若僱主不給假或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僱主會被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
勞工請假規定再放寬。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若家庭成員因重病須親自照顧,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婦女勞工懷孕期間也可請安胎假。僱主若拒絕給假,或藉此影響員工考績,最重可罰十萬元。《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後,估計現有受僱於四人以下企業的一百四十八萬多名員工,及現有的三百零八萬名婦女勞工,都可因此受惠。但民眾大多認為,為避免影響工作,仍不敢隨意請假。
立法者將安胎假納法律保障,三讀修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則是將行政命令的安胎假納入法律保障,未來婦女請安胎假,若僱主不給假或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僱主會被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此外,依現行規定,勞工一年有十四天不給薪的事假,受僱五人以上企業的勞工,若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內最多可請七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修法後也放寬家庭照顧假限制,不再限於五人以上企業,所有企業員工都適用,僱主若不給假或刁難,同樣可罰一萬到十萬元。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說,女性勞工若有安胎需求可依法請假,家庭照顧假也放寬到所有勞工都適用,對勞工都有利,不過若與公務員可領全薪相較,勞工請假只有半薪、甚至無薪,並不公平,政府應提供配套政策,勞工在請假期間仍保有收入,才能安心請假。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也說,國內生育率低,主要問題是婦女缺乏良好的生育、養育環境,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還被迫在工作與生育間選擇,修法後雖讓有安胎需求的婦女可請安胎假,但婦女可能因顧及老闆態度,不敢隨意請假,尤其是中小型、制度不健全的企業,政府應宣導、鼓勵企業落實,讓民眾知道,這是國家政策,不是說說而已。
1. 安胎假 (1)懷孕期間若須安胎休養,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最長可請1年。 (2)30天以內傷病假,薪資減半;超過30天,僱主可不給薪。
現制:僅以《勞工請假規則》規範。 修法後:納入《性平法》,保障勞工不因安胎假影響考績、全勤獎金。
2. 家庭照顧假 (1)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僱主可不給薪。
現制:5人以上企業適用。 修法後:所有企業都適用。
3. 勞工請安胎假與家庭照顧假,僱主拒絕給假,或藉此影響考績、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可處1萬到10萬元罰鍰。
4. 勞工諮詢或申訴專線: 0800-085151。
此次修法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20條
1. 第15條
(1) 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 第2項: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第4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5)第5項: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2. 第20條
(1) 第1項: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2) 第2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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