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嫌發動工程灑水車,遭怪手阻擋,郭嫌衝撞怪手失敗無法動彈,其是為了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脅迫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郭嫌搶走施工灑水車,所以為現行犯。
毒蟲郭嫌昨天騎著機車,涉嫌持刀搶劫汽車旅館,不料開錯抽屜沒搶到錢,逃跑時車又發不動,旅館人員見狀拔走機車鑰匙,搶嫌轉而搶一旁的工程灑水車,這時一部怪手將車攔住,郭嫌束手就擒。
郭姓男子持買來的開山刀行搶汽車旅館,若只喊搶劫,而持刀,逼人交出控管財物的鑰匙,尚未達到致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程度,成立刑法搶奪罪,而其有持開山刀,符合「攜帶兇器而犯之者」的要件。成立刑法第326條加重搶奪最,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因搶匪無法發動機車,男子遂搶走施工區的工程灑水車,若當時灑水車無人,則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而若有工人被郭嫌持開山刀威脅趕下來,郭嫌則成立刑法第326條加重搶奪罪。
而郭嫌發動工程灑水車,遭怪手阻擋,郭嫌衝撞怪手失敗無法動彈,其是為了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脅迫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準用強盜罪的相關規定,又因其有持開山刀,所以依相當於加重強盜罪的刑度,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十幾名工人見義勇為將郭嫌打傷,雖然構成要件與傷害罪相符,但是其當時正面臨郭嫌的現在不法之侵害(開灑水車撞怪手,怪手司機的生命備受威脅,而且郭嫌手上又持有開山刀,隨時都有致他人喪命的風險),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可阻卻違法。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郭嫌搶走施工灑水車,所以為現行犯。依據同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這些工人屆時也可以依據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可阻卻違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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