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要求勞工婚後主動離職,則有性別差別待遇,違反性平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勞工局昨表示,此申訴個案女員工原在某家投顧公司產業分析部門任職,她與一名男同事發展出辦公室戀情,今年初結婚,後來拿著喜帖向公司申請結婚登記津貼補助,主官該部門的副總經理竟說:「公司不想有辦公室戀情,你們來結婚,妳應該轉換跑道了」。
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日前認定,該公司要求勞工婚後主動離職,確有性別差別待遇,違反性平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規定,開罰10萬元。
北市勞工局表示,北市首次接到辦公室戀情申訴案,也是首次開罰,應是全國首例,本案太誇張,這是結婚懲罰。若僱主擔心員工因私人感情因素影響工作,應該換單位,而不是要求離職。
女員工可依『勞基法』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需雙方合議,調解成立就可復職;若業者不接受調解,女員工可向各地方法院民事庭或勞工法庭提起民事訴訟,認定公司非法解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就可回復工作權,僱主不能有異議,也不能拒絕復職。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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