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理認為要先定義「自殺」是不是犯罪行為,再就相驗報告認定王男是否為自殺,即使是自殺,刑法上只處罰加工自殺罪,對自殺者(若未遂)不處罰,也就是不具違法性。
王姓中年男子在台中市租屋處墜樓死亡,林姓房東怪罪死者「害」房子成凶宅,提告訴要求其家人賠償賣屋價差一百四十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凶宅影響房價是主觀因素造成,還舉彰化洪若潭滅門血案豪宅為例,指二者缺乏因果關係,將全案駁回。
法官並以世界各國對自殺行為處罰的比較,英國在六○年代廢除自殺罪,自殺從「犯罪」演變成「權利」,屬「法外空間」;我國法律體系也是對自殺行為不禁止、不保護,也不構成民法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凶宅是不是會影響房價?法官認為若非林姓房東急於削價出售也不會造成損失,凶宅造成房價貶損是主觀因素造成,因交易對像不同而有感受差異。
法官並以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發生的洪若潭全家命案為例,還是有人不畏懼「超自然現象」,高價買屋,難認定林姓房東賣屋損失與王男墜樓之間有因果關係,還以欠缺「悲憫之心」為林姓房東動輒提告做註解,將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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