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女子控訴被同一個基金會輔導的男子摸臉、襲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提出告訴。但該院認為,襲臀部分因為欠缺人證、物證,因此判處無罪;至於摸臉頰部分,則因為臉頰不屬於隱私部位,也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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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被害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身體觸碰、觸摸行為向各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如該行為構成性騷擾,仍可以裁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行為人有限制被害人行動自由時,亦可依刑法第304條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提出強制罪告訴。行為人恐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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