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辦理附卡時,填寫簡易申請書時,台新並沒有提供有「連帶清償」字樣的合約供李女審閱,且事後提供的合約雖約定正、附卡應負連帶債務責任,但條款沒有反白、劃線或其他顏色區別,難期待消費者逐條審閱瞭解。
李女七年前與親屬蕭男一起申辦「新光三越白金卡」正、附卡,查正卡的蕭男消費至去年七月,共欠29萬餘元卡債未還,台新因而提起訴訟李女追討,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李女申請附卡時,台新並未告知正、附卡附帶清償責任,事後提供契約也沒有特別註記,因此判李女只要還附卡卡債三千餘元即可。
本件李女辦理附卡時,填寫簡易申請書時,台新並沒有提供有「連帶清償」字樣的合約供李女審閱,且事後提供的合約雖約定正、附卡應負連帶債務責任,但條款沒有反白、劃線或其他顏色區別,難期待消費者逐條審閱瞭解。
本件李女並沒看過台新和正卡人所簽訂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既李女沒看過這份定型化契約,則難以認定她同意此契約所訂立的事項,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1條之1 第1項李女應有足夠的時間可審閱契約內容:「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銀行在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予消費者30日內的期間詳細的審閱契約條款,否則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在來,銀行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以反白、劃線或其他特徵,提醒消費者注意該約款,且依據金管會公告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已有明文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故本件李女僅需償還自己附卡所欠三千餘元的卡債,不須就正卡人之卡債連帶清償。
1. 附卡申請書未記載附卡、正卡持卡人應負連帶債務責任事項 2. 申請附卡前,未提供約定條款供申請人審閱 3. 信用卡約定條款未反白、劃線等特別註記「連帶債務」等內容 4. 契約條款字體大小一致,難期待消費者逐條詳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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